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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海珠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

来源:互联网 作者:未知 时间:2025-05-27

导语:

一场车祸引发的十年牢狱之灾:冲动是魔鬼!

2019年寒冬的夜晚,广州海珠区东晓南路上演了一场令人扼腕的悲剧。一场微不足道的车辆擦碰,竟演变成致命的暴力冲突,让两个家庭陷入无尽的痛苦。

事情的起因再普通不过。陈某某驾驶借来的日产轿车,不慎与黎某某的车辆发生轻微碰撞。这本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,只需报警等待处理即可。但陈某某选择继续行驶,而愤怒的黎某某则驾车追赶,在东晓南路内环路上将对方逼停。

下车后的争执很快升级为肢体冲突。黎某某先动手推搡陈某某,又击打前来劝架的陈妻,导致其耳部流血。这时,接到电话赶来的王某某非但没有平息事态,反而喊出"不理车,先打人"的冲动之言。三人围殴黎某某,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。

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的卿爱国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,在法庭上据理力争,他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、被告人自首认罪、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等从轻情节。最终法院判决:陈某某获刑十年,王某某被判五年。一场本可避免的冲突,就这样改变了多个家庭的命运。

卿爱国律师也特别提醒: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: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报警、拍照取证、等候处理或协商处理,因为几百块的事情,最后闹出人命,一个死亡、两个进监狱,真没必要。任何肢体冲突都可能面临严重后果,轻微伤可治安拘留,致死更要面临十年以上刑期。而所谓"朋友助拳",不仅帮不上忙,反而可能让自己沦为共犯。这个悲剧提醒我们:退一步海阔天空,忍一时风平浪静。遇到纠纷时,请保持冷静,立即报警处理,切莫让一时冲动毁掉一生幸福。(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,时间,地点、姓名可能会改动,敬请理解)

 

 

案情回顾:

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[2020]05**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、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

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被告人陈某某、王某某伙同同案人崔某某(另案处理),于2019年12月3日21时许,在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石岗渔村对上的内环路放射线南往北路段,因交通事故与被害人黎某某发生争执后,用拳脚殴打黎某某,致使黎某某受伤倒地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(经法医鉴定,符合因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)。为证实指控内容,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、现场勘查笔录、法医检验记录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,并据此认为:被告人陈某某、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,

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,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惟被告人陈某某、王某某犯罪后自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。

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。

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

1、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;

2、本次事件中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;

3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,悔罪深刻。综上,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减轻处罚。

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。

辩护人卿爱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1、被害人对案件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;2、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;3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。综上,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:2019年12月3日21时许,在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石岗渔村对上的内环路放射线南往北路段,被害人黎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因车辆碰擦事故发生争执,被害人黎某某首先动手推搡被告人陈某某,程某某上前劝架时,也被黎某某用拳击程某某耳部,致程某某耳部受伤流血。程某某遂一边报警,一边打电话叫车主王某某来现场处理车辆事故,被告人王某某叫同案人崔某某(另案处理)一同来到案发现场,见车已损坏,且黎某某又殴打程某某,两人即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黎某某,致黎某某受伤倒地,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(经法医鉴定,符合因钝物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)。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,并于同日因本案被羁押,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凤阳派出所投案自首。

上述事实,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、认证后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:

1、证人韩某某(被害人黎某某女朋友)的证言及辨认笔录,主要内容为:2019年12月3日晚她和男朋友黎某某及其他朋友一起到番禺吃饭,吃饭过程中黎某某喝了一些酒,到晚上20时许,大家各自离去,黎某某驾驶一辆风神轿车搭着她往东晓路方向走,她坐在副驾驶室座位上。21时许,她们的车刚上内环路东晓路南往北的方向二、三分钟,就被后面的车撞到车尾的左边,但对方没有停车并加速开车走了,黎某某就加速追上去,追到东晓路石岗渔村对出的内环路上,黎某某开车超过那辆车并用车将对方的车逼停,于是双方的车都停下了。黎某某下车了,对方的车也下来一名男子,该男子即陈某某。她由于车门被挡着开不了没有下车。她看见黎某某和陈某某吵起来。在吵的过程中黎某某先动手推陈某某,把对方推到车旁,陈某某就用拳头朝黎某某的头部、胸部打,黎某某被打倒在地上后又爬起来,陈某某的车上就下来一个女子,拉着双方进行劝架,但遭到黎某某的殴打。那女子被黎某某打中了脸并流血,接着双方都停止了打架,对方的两个人都在打电话,对方那个女的打电话报警。过了约5分钟,和她们一起吃饭的何伟雄开车经过,见状把车停在前面,过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。过了约5分钟,对方有一辆车开过来并停在前面,下来两名男子。两名男子下车后和对方的人打招呼并商量如何解决问题。后来约过了十几分钟,对方又有一辆汽车开上来也停靠在前面,并从车上下来三名男子,陈某某对刚来的男子说“这男子开车撞到我的车并动手打了我和我老婆”。于是这男子就动手打黎某某,和该男子一起来的另外的男子也参与殴打黎某某。何伟雄见状上去劝,却被对方的人追打,他见打不过就开车离去了。后来陈某某也一起参与殴打黎某某,都是用拳脚殴打,后来黎某某就被打得躺在地上。此时刚好有交警来到处理,陈某某见黎某某被打躺在地上,就叫他的朋友(后来的男子)先开车离去。后来先离去的何伟雄回来,和警察一起和对方的人去派出所调查了,她跟120的救护车陪黎某某去医院抢救,但医生说黎某某在现场的时候已经死亡了。陈某某开的车子是日产牌小汽车。对方的女子没有动手殴打黎某某,只是劝架。

2、证人何伟雄(被害人朋友)的证言及辨认笔录,主要内容为:2019年12月3日和朋友到南沙吃饭,约21时各自驾车离开,黎某某、韩某某夫妇先他离去。约21时40分他和妻子开车经过东晓南路内环路凤景西路对开方向,看见黎某某的蓝色轿车与一辆日产小轿车停在路边。当时黎某某的车斜斜地挡在对方的小车前面,从情形看是黎某某将对方的车拦下来的。他立即停车下去看,问黎某某是怎么回事,黎某某说自己小车在东晓南路内环路放射线上被对方的小车碰撞了,但对方开车走,到了这里才追上。当时黎某某和陈某某、程某某站在车的旁边争执,并且双方都打电话报警。当时他没有看见他们打架,但程某某的耳朵在流血,可能在他到之前他们有过冲突,但具体他不清楚。过了几分钟,对方的一个朋友来到,但到来后一直没有出声,只是在旁边看。又过了几分钟,程某某不停地打电话,随后有几个人过来。他们一过来就有一个人说“不理车,先打人再说!”随即有一个男的用脚踢他的胸部,他见情况不妙就跑回自己的车开车走。上车之前回头看见黎某某被三、四个男的围住殴打,但没有看清怎么打。他走后,放心不下黎某某,便又折回来,看见已经有交警在处理,黎某某躺在地上,口角流血,一动不动。随后有120救护车过来接走黎某某,他就去派出所接受问话了。

3、陈某某(被告人陈某某朋友)的证言及辨认笔录,主要内容为:2019年12月3日晚9时半许,他在家里接到陈某某老婆程某某打来的电话,说在东晓路撞车,陈某某被人打。他就问情况,之后就听到程某某和小孩的哭声,但已没有应答,可能手机跌在地上。因陈某某是他多年的朋友又是他的工仔,他就跑回瑞宝花园的档口叫醒在睡觉的朱某某,叫朱某某和他一起去看一下。于是他们就开了一辆标志小汽车上了东晓路高架去找陈某某夫妇。在石岗渔村的高架路段见到陈某某站在一辆小车的后面,这辆小车被另一辆小车打斜拦住了。他和朱某某到现场后陈某某站在自己开的小车后面,程某某和儿子在车的后座上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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